一位与我们家比较亲近、走动频繁的老朋友来家看望奶奶,她聊起已把集美中心花园卖掉了,换成一套在八号路略大约130平方米的二手房,并且在过户时把房产证换成女儿的名字,同时做了公证,是孩子的婚前财产。显而易见,她这么做无非是想保护孩子的利益,以防女儿婚后不让男方染指。及早过户给女儿似乎是万无一失的做法,只是……百密总有一疏,不知她有没想过,这样一来,她对这套房子就再也沒有主动权了,等于把自己处于无房户的状态,万一,如果万一,女儿婚后万一出现啥意外,那这套房子的继承权,第一受益人就不是父母,而是配偶了!可怜天下父母心,总是处处为子女着想,为子女打算,可是,也得为自己留条后路呀,房产证上写父母的名字,子女不是一样也可以一直住下去,独生子女就更加无忧,何必急着把房产这么早就过户给孩子?沒必要嘛!鼓浪屿上有许多住户,水电表上的名字还是过世的祖爷爷辈呢,子孙几代不是也一直沿用,安心住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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